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512782号“振华家电Zhen Huan Jia
D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698号
申请人:怀宁县振华家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2782号“振华家电Zhen Huan Jia 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635018号“振华”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77929号“振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267772号“振华精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054614号“华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192152号“华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712956号“朝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4183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8043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四、五注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届时引证商标四、五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信息;外购服务(商业辅助);电话市场营销;定向市场营销;市场情报服务;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振华家电”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 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货物展出;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信息;外购服务(商业辅助);电话市场营销;定向市场营销;市场情报服务;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