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402071号“国科天迅 TASS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675号
申请人:北京国科天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2071号“国科天迅 TASS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90866A号“TUS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36403号“泰讯 TAI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232309号“TAK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00444号“TIS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00443号“TIS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592859号“TASDON”(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