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7536390号“狼人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771号
申请人: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536390号“狼人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88928号“天天狼人杀WEREWOL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38898号“英雄狼人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注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届时引证商标一、二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在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娱乐服务,游戏厅服务,摄影,电子游戏厅服务,流动图书馆服务上的申请注册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在教育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表演(演出);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的申请注册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未驳回申请注册的商品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游戏器具出租”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音乐制作;娱乐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