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MENG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811495号“MENGL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673号

       

      申请人:温州钟铮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1495号“MENG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65846号“MENGNI”商标、第13791733号“MENGLU”商标、第13621609号“盟利MENG 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且引证商标三注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届时引证商标三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并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在“剃须刀”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剃须刀片;剃须刀片专用容器等商品与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足以与称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明确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未撤销注册的商品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