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儒商大会OBSERVING BUSINESS ETHICS CREATES SUCCESS 201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986034号“儒商大会OBSERVING

    BUSINESS ETHICS CREATES SUCCESS 201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667号

       

      申请人: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
      委托代理人:山东方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6034号“儒商大会OBSERVING BUSINESS ETHICS CREATES SUCCESS 201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720865号“儒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207036号“儒商读书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且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对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一、二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并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其他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学校(教育)等服务上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学校(教育)等服务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舞台布景出租;摄影”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辅导(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表演(演出);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小册子出版;演出制作”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互区分。加之,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有关集体商标管理规则的证据资料,故申请商标不符合集体商标的注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