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梦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582912号“梦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633号

       

      申请人:新蓝鼎(北京)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82912号“梦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63164号“梦之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梦都”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梦之都”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