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参珍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471130号“参珍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998号

       

      申请人:成都云像分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申请人:百特豪斯(大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1130号“参珍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于2019年12月27日获准转让至成都云像分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参珍多”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