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092187号“新湖渔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576号
申请人:余国辉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92187号“新湖渔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9582号“新湖”商标、第7356545号“新湖XINHU及图”商标、第7362529号“新湖XINHU及图”商标、第16273263号“新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蛋糕,谷类制品,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诸引证商标文字要素,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互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