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903619号“神农优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785号
申请人:湖南特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03619号“神农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07864号“神农一品”商标、第22287708号“神农上品”商标、第17597958号“神农优鲜”商标、第38721947号“神农御品”、第9123783号“神农”商标、第16376625号“雯山神农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