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954635号“东兴亿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553号
申请人:任丘市东兴建筑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54635号“东兴亿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易产生明确强于“东兴”地区的其他含义,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商标含有“东兴“,但该商标整体文字组合除此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含义以外还有其他含义,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