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Bobcat山猫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363975号“Bobcat山猫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501号

       

      申请人:克拉克设备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3975号“Bobcat山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 “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化文件的管理;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 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79544号“山猫卡通SHANMAOCARTO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317781号“猫山 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653095号“小山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469576号“山猫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242406号“山猫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在“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化文件的管理;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 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材料的出版;广告及广告材料分发(传单、小册子、散页印刷品和样品);广告;商业规划;商品进出口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五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五相互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