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363974号“Bobcat山猫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494号
申请人:克拉克设备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3974号“Bobcat山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 “建筑物修复;家具保养;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 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60669号“LYN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267756号“LYN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68880号“山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878634号“酒茶山猫建设投资茶酒三千家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且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三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三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并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在“建筑物修复;家具保养;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 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维修信息;建筑设备出租;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扫路机出租” 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相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物修复;家具保养;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