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363973号“Bobcat山猫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486号
申请人:克拉克设备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3973号“Bobcat山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194369号“山猫机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271366号“LYN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在 “娱乐服务;玩具出租;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书籍出版;电影摄影棚服务;游戏器具出租;提供体育设施;学校(教育)” 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205436号“山猫SHANM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06252号“博博猫BOBO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第3590238号“CHARLOTTE BOBCA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且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申请注册及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及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五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共存协议》及公证、认证书件料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与引证商标二、三相类似的 “娱乐服务;玩具出租;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书籍出版;电影摄影棚服务;游戏器具出租;提供体育设施;学校(教育)” 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实际培训(示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互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