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立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675179号“目立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458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目立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5179号“目立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已有部分与申请商标情况相同的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目立康",用于指定商品上时,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特点等,因此,消费者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予注册之情形。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