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958553号“绿星石咨询 GREEN STARROCK
CONSULT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775号
申请人:上海绿星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58553号“绿星石咨询 GREEN STARROCK CONSULT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34605号图形商标、第18047335号“時時清”商标、26989876号图形商标、第22278816号“LUFANG”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