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197365号“SNAIL WHI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601号
申请人:都戴迪股份有限公司;娜姆生活(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7365号“SNAIL WH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67099号“sna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61080号“SNAIL WH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含义、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之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三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二流程信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之中,撤三决定尚未作出,故仍视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之中,无效宣告决定尚未作出,故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SNAIL WHITE”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snail”、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SNAIL WHIT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