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841363号“本全装饰 KE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573号
申请人:重庆本全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利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1363号“本全装饰 KE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87071号“全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25484号“K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648981号“酷尔裤 KEK KUERKU JEA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汉字左右排列的不同不足以增加二者的可区分性,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