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荀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661320号“盛世荀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595号

       

      申请人:安泽县三一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和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1320号“盛世荀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84767号“盛世天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谢娜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