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800008 - 商评字[2020]第0000105555号 - 申请人:天然发大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800008号“美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555号

       

      申请人:天然发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聚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0008号“美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外其余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64179号“美忆相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762403号“忆美 YI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34539912号“忆美 Three Macr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不应构成申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外其余服务。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通知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外其余服务,故我局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通知已生效。引证商标三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