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032419 - 商评字[2020]第0000105547号 - 申请人:蘑菇人工智能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032419号“MUA 蘑菇智能 Mushroom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547号

       

      申请人:蘑菇人工智能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32419号“MUA 蘑菇智能 Mushroom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51769号“蘑菇 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62984号“蘑菇 TV mo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267425号“蘑菇信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485209号“蘑菇视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243753号“蘑菇智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234862号“蘑菇网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358858号“蘑菇小店”商(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293968号“m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293971号“m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7755892号“MUA MAKEUP ACADE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357188号“M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五、六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五、六未取得专用权,引证商标十一已丧失专用权,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识读部分之中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七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七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七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