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新网商教育 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458585号“新网商教育 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540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58585号“新网商教育 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77107号“新 东城区教育新闻中心 Dongcheng Education News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60176号“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329564号“新 D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735418号“新 傳媒 NEW MEDIA GROUP Digital Services&Content Publishing”商標(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新网商教育”和“新及图”左右独立排列构成,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印刷出版物;图画;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外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图画;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出版物;图画;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