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877502号“凯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498号
申请人:凯诺汇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77502号“凯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8545号“凯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220007号“凯诺育才 KAINUOYUC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尤丽丽
陈红燕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