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016092号“苏宁科技SUN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084号
申请人: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6092号“苏宁科技SUN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91231号“苏宁”商标、第15346297号“苏宁”商标、第24469480号“苏宁”商标、第26490724号“苏宁”商标、第16779468A号“苏宁易购SUNING.COM及图”商标、第4823166号“SUNING”商标、第17105248号“SUNING及图”商标、第35092615号“苏宁银河物业SUNING G-SERVICE”商标、第15344491号“苏宁”商标、第15344429号“SUN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的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十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