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97513 - 商评字[2020]第0000103069号 - 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897513号“快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069号

       

      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97513号“快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22270号“社区院线及图”商标、第6622246号“校园院线及图”商标、第6622297号“酒店院线及图”商标、第22363288号“快手,枪手,快枪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使用、宣传、荣誉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文字部分为“快手”,与引证商标四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信托、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担保、受托管理、募集慈善基金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四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非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担保、信托、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