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575141号“马上消费金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487号
申请人: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75141号“马上消费金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94844号“上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申请人获得荣誉、媒体报道材料、申请人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现处于撤销复审审理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马上消费金融”构成,易被消费者理解为与“立即消费有关的金融(活动)”,用于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但该决定尚未生效。鉴于本案复审商标已因违法《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驳回,引证商标是否有效对本案最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予赘述。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