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AMI TAMI FANTASY ZOO 嗒咪动物奇幻乐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953576号“TAMI TAMI FANTASY

    ZOO 嗒咪动物奇幻乐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893号

       

      申请人:浙江嗒咪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荆州市天翼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3576号“TAMI TAMI FANTASY ZOO 嗒咪动物奇幻乐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我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77942号“嗒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已被提起异议,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其产品的宣传及使用材料。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养殖、水产养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相类似。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