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POL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2421号“POL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899号

       

      申请人:NISBETS PLC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2421号“POL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96051号“POLAR CHILLER及图”商标、第13267195 号“Polar Cool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向中国提出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依然有效。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外文单词“Polar”,在整体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箱和制冷设备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冷却设备和装置等商品相类似。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对申请商标后期指定领土延伸至中国的申请不予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