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706570号“贵水黔鱼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471号
申请人:贵州省生态渔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商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06570号“贵水黔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088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491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贵水黔鱼”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字“贵水黔鱼”易被消费者识别为与鱼有关,用于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外其余商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内容、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的与鱼有关的鱼制食品商品上整体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制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