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40196 - 商评字[2020]第0000103421号 - 申请人:原莉萍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54019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421号

       

      申请人:原莉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01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6794号“奇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20341号“柒杉 QI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04648号“柒扇QI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174043号“启衫 QI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195794号“亓山 QI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第19789017号“旗山 QI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905213号“柒珊 QI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4244459号“启善 qi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5299502号“棋姗 QI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6137170号“七善 QI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6518512号“祁珊 QI 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0867729号“齐杉 QI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3168051号“集讪 QI 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