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深圳全一综合门诊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910005号“深圳全一综合门诊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114号

       

      申请人:深圳全一综合门诊部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0005号“深圳全一综合门诊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44076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39040号“全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待审中。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深圳全一综合门诊部”。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性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存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注册人正转让至申请人,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