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97690号“微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064号

       

      申请人:福安市微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97690号“微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不属于本行业或相关行业的贸易场所名称、商贸用语或者标志,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商业使用,且经过申请人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公司网址宣传及使用证据、公司发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微购”,其是“通过手机端软件来进行购物消费的一种新方式”,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性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