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土包子之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109664号“土包子之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037号

       

      申请人:江苏华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9664号“土包子之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的文字“土包子”是指没有见过世面的人,含讥讽之意,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