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48172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20号
申请人:阜新市盛方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817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51506、15724567、4175789、4459680号图形商标、第12954266号“成府及图”商标、第27224868号图形商标、第12867040号“呼天下及图”商标、第4175762号“SUNWA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使用的材料。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予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我局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以及引证商标五、七、八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整体亦无其它文字使之与前述引证商标进行明显区分,若共存于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