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061458号“皇家生活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463号
申请人:北京中创文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健翔财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61458号“皇家生活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43213号“皇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65639号“皇家茶道 Royal Tea Ceremo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44161号“皇家鸡排 ROYALCHICK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415782号“皇家烘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582193号“皇家贡茶 HUANGJIAGONGCH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910378号“皇家便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分属不同行业,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媒体报道材料、网络销售截图、销售协议、参展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审理中的撤回复审申请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六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五、六未取得专用权,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仅由“皇家生活馆”构成,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啤酒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