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335259号“5-MINUTE CRAFT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124号
申请人:ADME TRADEMARKS LTD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35259号“5-MINUTE CRAF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80306号“聚手工Minute Crafts”商标、第24401201号“五分钟”商标、第33710763号“五分钟及图”商标、第21217648号“五分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向国际局提出限定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之一“5-MINUTE”与引证商标二、四显著识别文字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公共关系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员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因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已无批发零售等服务项目,故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演员的商业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