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Jusp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647868号“Jusp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27号

       

      申请人:简迹宠物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7868号“Jusp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95826号“强生宠儿 JSP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申请人产品的宣传使用材料、关于引证商标状态的材料。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依然有效。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用海藻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人或动物食用海藻商品相类似,且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