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83037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25号
申请人:宝树林(博罗)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03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79956号图形商标、第23406375号图形商标、第3062677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在会计服务上获得注册。
我局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服务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所指事物等方面均相近,整体亦无其它文字使之与前述引证商标进行明显区分,若共存于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