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460409号“跃峰体育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32号
申请人:贵州跃峰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0409号“跃峰体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83533号“峰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且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26673号“小童耀”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