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有空冲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188500号“有空冲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54号

       

      申请人:有空咖啡(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州钧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8500号“有空冲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请求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有空冲浪”为纯文字商标,且仅表现为常见的计算机字库字体,该文字组合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培训等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即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