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162600号“M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449号

       

      申请人:宁波美日音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2600号“M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25823号“M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撤销决定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在电视机、自动广告机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电视机、自动广告机商品上已丧失专用权,故上述商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剩余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