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826830号“博物脱口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61号
申请人:北京博物探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26830号“博物脱口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84811号“博物小馆”商标、第21784833号“博物文创”商标、第21784871号“博物自然课堂”商标、第21785042号“博物亲子课”商标、第21812665号“博物旅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人对申请商标出具了共存协议,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使用的材料。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的商标共存协议书。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博物”二字,在整体读音、文字构成、字形等方面均相近,含义上亦存有关联,若共存于培训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