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5-MINUTE CRAF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335259号“5-MINUTE CRAFT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126号

       

      申请人:ADME TRADEMARKS LTD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35259号“5-MINUTE CRAF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96060号“五分钟FIVE MINUTES及图”商标、第33697418号“5分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失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CD盘(音像)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唱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公告牌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