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莫里热带雨林 Moli Rian Fores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066023号“莫里热带雨林 Moli Rian

    Fores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447号

       

      申请人:瑞丽莫里热带雨林景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66023号“莫里热带雨林 Moli Rian Fore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415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审理认为,该标识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产地等特点,并向寄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提交申辩意见。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向我局提交申辩意见,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提交了景区图片、设立公告等证据。
      申请商标由“莫里热带雨林 Moli Rian Forest”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识读部分“莫里热带雨林”为国家4A景区,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产地、原料来源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居于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