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泰迪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6559098号“泰迪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062号

       

      申请人:陈晓滨
      委托代理人:广州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559098号“泰迪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58922号“泰迪熊Teddy B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659069号“泰迪熊Teddy B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648812号“泰迪熊TEDDY B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或者部分驳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在灯等部分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在运载工具遮光装置等部分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