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1915165号“VIPKID 自由星英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406号
申请人:北京吉品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915165号“VIPKID 自由星英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3730号“自由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96110号“FREE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32380号“菲士达 Free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95010号“FREE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57932号“自由之星 FREE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320904号“VIPK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336366号“VIPK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656511号“VIPK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0901053号“VIPK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1339395号“小天才学院 VIPK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1396142号“VIPK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1396210号“VIPKID 美国小学在家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1396236号“VIPK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七现处于无效宣告审理中,权利尚未确定。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八至十三所有人商谈出具共存协议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四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书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七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八至十三所有人已出具经公证的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八至十三所有人已出具经公证的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八至十三尚有区别,故我局对上述同意书予以认可,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八至十三不再构成申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VIPKID”和“自由星英语”构成,与引证商标五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尤丽丽
陈红燕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