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麦华仕 mH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6497760号“麦华仕 mH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405号

       

      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品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1日对第26497760号“麦华仕 mH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M图形”“麦当劳”“Mcdonald's及图”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7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113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0211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0211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7679号“Mcdonal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34258号“麦”商标(以下称以下商标六)、第17635711号“麦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075147号“麦当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36097号“麦当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28161号“麥當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7693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24843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7693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769010 号“Mcdonal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769369号“Mcdonal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2075142号“麦当劳”商标(以下称以下商标十六)、第11539032号“麦当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769364号“麥當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3801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67113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380147号“Mcdonal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1476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147684号“Mcdonal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引证商标一、二、五、引证商标八至十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商标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摹仿申请人营销/宣传材料,侵犯了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小黄人”系列作品的著作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申请人使用在先商标的抢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五、引证商标八至十为肉制食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一至十八为餐馆服务业、快餐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十九至二十一为三明治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十二、二十三为不含酒精的饮料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同时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介绍;
      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3、申请人店铺列表;
      4、申请人知名度证据(杂志刊登的排行榜);
      5、广告宣传材料;
      6、媒体报道材料;
      7、申请人获得的荣誉;
      8、在先裁定、判决;
      9、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引证商标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 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理由,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关联企业间关系、商标许可合同、在先裁定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3日申请,于2017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均为申请人所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第43类等商品/服务上。现均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中提及的第9650583号、第9650582号、第265261号、第264432号、第265143号、第259520号、第382679号、第265231号、第9650585号、第9735724号、第13078258号、第9650584号、第10040313号、第533087号、第529116号、第630280号、第12075146号、第532018号、第630312号、第12075145号、第380147号、第147684号、第380146号、第6711362号、第147685号、第17635711号等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现均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我局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虽提及第9650583号、第9650582号、第265261号、第264432号、第265143号、第259520号、第382679号、第265231号、第9650585号、第9735724号、第13078258号、第9650584号、第10040313号、第533087号、第529116号、第630280号、第12075146号、第532018号、第630312号、第12075145号、第380147号、第147684号、第380146号、第6711362号、第147685号、第17635711号等商标,但并未明确具体理由,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争议商标由“麦华仕”和经设计的英文“mHS”构成,与引证一至十文字构成、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无明确含义相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一至十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一至十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在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考虑到申请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因素,争议商标与引证一至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一至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获准注册了引证一至十,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本案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评审。
      申请人并非“小黄人”作品的所有人,且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故申请人并非主张“小黄人”作品著作权的适格主体,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申请人所提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的理由不能成立。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予以宣告无效,故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