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汇森林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281417号“汇森林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708号

       

      申请人:云南汇森林业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81417号“汇森林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67722号“申竹地产及图”商标、第38098830号“红松之乡”商标、第23867019号“开州盛山植物园及图”、第11036702号“贝恩特温泉及图”商标、第5285134号“山泉湖”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