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9875号“ANSW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314号
申请人:LACY DISTRIBUTION,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9875号“ANS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75927号商标、第1939510号商标、第5292495号商标、第5292496号商标、第7606209号商标、第2382255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NSWER”(可译为“回答”)与引证商标一“回答”含义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五“ANSWER”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六的显著标识性文字“答复”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即裤子、紧身套衫、衬衫、手套、短裤、帽子、抓绒衣(即摇粒绒夹克、摇粒绒衬衫以及摇粒绒裤子)、夹克、短袜、服装带以及靴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指定使用的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虽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项佳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