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228539号“YESHU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042号
申请人:魏俊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力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28539号“YESHU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4226号“YES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申请。除“表演艺术家经纪”一项服务外,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服务与第30281509号“YES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服务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二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不构成任何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表演艺术家经纪”一项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著作权声明、商标注册记录、商标初审公告、撤销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核准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表演艺术家经纪”一项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初步审定,故驳回决定在“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上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