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追书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463236号“追书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453号

       

      申请人:江西据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3236号“追书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41294号“追 追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设计创意说明、企业网站相关页面、宣传情况、使用情况、软件著作权证书、域名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4月29日